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2、制定、公布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厂房、库房内未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员工宿舍;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记录符合要求;
6、按照规定建立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建筑防火
1、建筑耐火等级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使用彩钢板;
2、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畅通;
3、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占用行为;
4、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未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6、不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四、消防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
2、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3、应急广播完好有效;
4、外墙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
1、按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消防设施;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与具备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六、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